语言权利

以下为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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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权利是指个人或集体有选择他们在私人或公众场合所使用的语言的权利。此权利不论使用者的种族、国籍和被选择语言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的使用人数,都应一律平等对待。
  语言权利包括法律上及行政上的措施,及允许教育机构、媒体有选择他们所使用的语言之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表明:“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关于语言权利的重要文件包括《世界语言权利宣言》、《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及《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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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为什么对庭葛抱有反感的一部分原因,因为他禁止使用昆雅(尽管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也是我为什么对诺多(包括费家)欣赏的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诺多对语言的包容与适应。我一直把主动适应辛达林当做费家的重要优点之一。

语言权利可以说是一切人权之基础,强迫他人改变自己使用的语言,毫无争议地是反人权的行为。请注意我国教育体系要求我们学英文可不算这个,因为只是要求我们学,而不是要求我们日常使用。

如果A出于教授B某种语言的目的,要求他在一小段学习时间内使用该语言对话,这不构成任何问题;

而如果A作为B的灭族仇敌,出于民族同化的目的,威胁强迫B完全使用该语言,那么如果我要是B,跟A同归于尽的想法都有。我绝不会在此后一生中视他如父;如果我是读者和观众,我绝不相信那个A就是无数粉和厨的今生神明,那个黑夜白焰,那个以星火撩过大陆苍原,用命运唱尽纪元挽歌之人。

朋友啊,那种语言强迫真的不叫霸气侧漏,叫纳粹;and this is ser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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